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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犯商业秘密可以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维护权利
时间:2016-09-20 17:58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但也存在权利人权利滥用的现象,如权利人为了打击竞争者,损毁对方商誉,故意向对方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而迟迟不提起诉讼,使得被控方声誉受损,更有甚者不得不停止营业。这种现象极大的有损市场公平竞争,也对其它经营者极为不利。为了维护其它经营者的利益,和防止权利人权利滥用,法律赋予受害人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的权利。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均生产压缩机保护器。2007年,被告以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举报,国家工商总局遂委派江苏省工商局查处。查处过程中,将近出动了50人的执法队伍包围了原告的各个区域,包括进入了原告无尘车间,使原告的生产陷于停顿。被告在工商局行动后即向原告的客户散布原告因为侵犯商业秘密已被工商局查处的信息。工商局经查被告的举报不构成立案的条件,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不久,被告再此要求工商局查处,并进行技术鉴定,但当工商局开始鉴定时,被告却拒绝进入鉴定程序。最后该案也一直没有做出裁决。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恶劣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使原告在行业内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确认了原告生产产品的行为不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驳回了原告其他诉求。
 
【专家点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三种民事诉讼,即请求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做出判决的一种诉讼,其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确认某种权利或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确认某种权利或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知识产权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确认之诉里的消极确认之诉。 在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院审理通常需要先确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才能据此去判定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属于确认之诉,原因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去确认被告是否侵权,而是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给予赔偿。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其行为的实施并没有侵犯被告的知识产权,这即是一种确认之诉。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出现的背景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滥用,利用警告函等方式使当事人陷入诉讼的不确定状态,导致当事人的正常经营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严重损害被控方的商业利益。所以可以总结第一个一个诉讼提起前提,被告已经发出侵权警告或其他方式警告原告停止侵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并不提起正式的诉讼,导致其利益已经受损或可能受损。如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向工商局的举报行为,而使其经营活动和商誉受到极大影响,其有权提起不侵权之诉。
       在这种诉讼中,原告有时候也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维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种请求法院会予以支持吗?在此,需要明确确权之诉与给付之诉的一个区别,即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力,而给付之诉才具有执行力。确权之诉只是一种把不确定的法律或事实状态固定下来,成为一种权利或关系存在的证明。如果当事人因被告的不正当维权行为遭受了损失,其应该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如提起商誉权侵权之诉等。所以根据以上可以总结出一个点,原告提起确权之诉的前提最好是被告的行为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否则,大可不必提起确认之诉。
       通过以上分析及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提起的条件:其一、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原告的行为处于一种合法与否的不确定状态;其二、原告因被告此种行为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其三、原告提起的诉讼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标准,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四,此点属于一个主意点,即上文分析到的,确认之诉不解决给付问题,所以在商业秘密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不适用于主张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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