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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时间:2016-09-14 17:47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即劳动仲裁是法院审理的前置程序。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是对劳动义务的违反,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也有其特殊性,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方面违反了保密约定,同时也是对商业秘密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所以劳动仲裁并不是该案件的前置程序。那么,企业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可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非劳动争议的权利义务进行审理吗?另外其相对于法院审理有什么优缺点?本文即是对该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些保密条款或者竞业禁止条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是作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进行认定的证明。当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上述书面合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属于劳动义务,因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了该义务,即是违反了劳动义务,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虽然有人认为该保密义务仅仅是附属于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应当作为劳动争议的问题。但即使是附随义务,其仍然是员工应该遵守的义务,是签订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应当属于其不作为形式的工作义务。所以,因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或者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二)劳动仲裁可以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非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仲裁受理的前提是劳动争议,即是有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而需要对该义务的违反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审理查明认定。那么如果该员工披露商业秘密行为是受第三方指使或与第三方合谋时,而该第三方与该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可以对第三方一并处理吗?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科技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利用在原单位掌握或接触的由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未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可知,当第三方与员工之间构成共同侵权,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原企业损害的,第三方与该员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可以其员工与第三方作为共同被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与法院审理的优劣
劳动仲裁相对于法院来说,其在处理方式、举证严格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企业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抉择。在处理方式上,仲裁更加注重调解,尽量协商一致,而法院则不会占用太多的时间去进行调解。在举证严格程度上,法院的要求比仲裁的高,如劳动仲裁一般会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而法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是不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在事实认定上,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劳动仲裁更加注重真相,而法院更加注重证据,注重通过证据反映“法律事实”。
(一)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些保密条款或者竞业禁止条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是作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进行认定的证明。当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上述书面合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属于劳动义务,因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了该义务,即是违反了劳动义务,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虽然有人认为该保密义务仅仅是附属于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应当作为劳动争议的问题。但即使是附随义务,其仍然是员工应该遵守的义务,是签订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应当属于其不作为形式的工作义务。所以,因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或者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二)劳动仲裁可以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非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仲裁受理的前提是劳动争议,即是有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而需要对该义务的违反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审理查明认定。那么如果该员工披露商业秘密行为是受第三方指使或与第三方合谋时,而该第三方与该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可以对第三方一并处理吗?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科技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利用在原单位掌握或接触的由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未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可知,当第三方与员工之间构成共同侵权,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原企业损害的,第三方与该员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可以其员工与第三方作为共同被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与法院审理的优劣
劳动仲裁相对于法院来说,其在处理方式、举证严格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企业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抉择。在处理方式上,仲裁更加注重调解,尽量协商一致,而法院则不会占用太多的时间去进行调解。在举证严格程度上,法院的要求比仲裁的高,如劳动仲裁一般会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而法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是不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在事实认定上,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劳动仲裁更加注重真相,而法院更加注重证据,注重通过证据反映“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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