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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之不侵权抗辩
时间:2016-09-14 08:57 作者:邱戈龙、焦新聪
导读:作为被告,在被控侵犯软件著作权时如何运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需要对法律所规定的抗辩事由有所了解,方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享有和一般作品一样的权利,被告方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不侵权抗辩事由进行抗辩,软件作品同时也是特殊的作品,其也享有特殊的权利,在进行不侵权抗辩时也有着独特的抗辩事由。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总结说明。
基本案情:磊X公司系“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依法对该系列软件享有所有权及著作权。磊X公司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朗X公司的官方网站www.netac.com.cn正在使用磊X公司一款“Serv-UFTPServerv6.3”的软件,而其销售系统上都未见朗X公司的购买记录,由此可见,朗X公司系长期使用盗版软件,侵害了磊X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以郎X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郎X公司在进行抗辩时提出诸如(1)其所使用的软件属于试用软件,可持续30天免费完全运行,试用期满后,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份,证书编号为国DJY-2008-0054,申请企业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公司),以证明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磊X公司。(3)(2011)沪东证经字第3383号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前未进行电脑清洁性检查,也没有说明是否连接上了英特网或互联网,所以通过Telnet命令对相关的域名进行访问,不必然指向朗科公司.
法院评析:针对被告所提出的抗辩,首先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概述及软件许可协议记载,软件安装后用户有为期30天的免费使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继续使用该软件中除了“个人版”之外的版本,必须进行注册。被告的使用属于企业使用,需要进行注册。其次磊X公司提供了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正版安装盘、网站上的版权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明其为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的著作权人,朗X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最后本案中实施涉案公证取证行为时,使用的是公证处的电脑,申请人的整个证据保全操作均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相关证据保全公证行为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予以采信。
律师评析:本案中被告在进行抗辩时,提出了很多抗辩事由,诸如原告不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公证书取证存在瑕疵等,看似比较混乱,其实这些抗辩事由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如何运用证明对抗辩事由进行证明。本案被告虽然提出了许多抗辩事由且最后都被原告运用事实反驳了,但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不侵权抗辩还是有借鉴意义的。这可以给今后抗辩提供一个方向一个途径。接下来即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侵权抗辩事由进行一个总结。
(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抗辩事由,规定行为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许可而无偿使用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例如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
(2)合法来源。主要是针对软件合法持有者,根据法律的而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
(3)著作权权属异议。有些软件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方通常通过提交研发的源文件等资料进行证明,被告方则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反驳。对于有些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以研发软件的源文件,以自己的研发时间早于对方等事实进行抗辩。
(4)著作权无效。这是根据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时效抗辩。对于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失是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过两年不予保护。
被告还可以以对方取证方式不合法不合理、鉴定程序有瑕疵等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请查看长昊律师事务所所出书籍《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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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磊X公司系“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依法对该系列软件享有所有权及著作权。磊X公司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朗X公司的官方网站www.netac.com.cn正在使用磊X公司一款“Serv-UFTPServerv6.3”的软件,而其销售系统上都未见朗X公司的购买记录,由此可见,朗X公司系长期使用盗版软件,侵害了磊X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以郎X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郎X公司在进行抗辩时提出诸如(1)其所使用的软件属于试用软件,可持续30天免费完全运行,试用期满后,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份,证书编号为国DJY-2008-0054,申请企业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公司),以证明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磊X公司。(3)(2011)沪东证经字第3383号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前未进行电脑清洁性检查,也没有说明是否连接上了英特网或互联网,所以通过Telnet命令对相关的域名进行访问,不必然指向朗科公司.
法院评析:针对被告所提出的抗辩,首先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概述及软件许可协议记载,软件安装后用户有为期30天的免费使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继续使用该软件中除了“个人版”之外的版本,必须进行注册。被告的使用属于企业使用,需要进行注册。其次磊X公司提供了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正版安装盘、网站上的版权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明其为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的著作权人,朗X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最后本案中实施涉案公证取证行为时,使用的是公证处的电脑,申请人的整个证据保全操作均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相关证据保全公证行为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予以采信。
律师评析:本案中被告在进行抗辩时,提出了很多抗辩事由,诸如原告不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公证书取证存在瑕疵等,看似比较混乱,其实这些抗辩事由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如何运用证明对抗辩事由进行证明。本案被告虽然提出了许多抗辩事由且最后都被原告运用事实反驳了,但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不侵权抗辩还是有借鉴意义的。这可以给今后抗辩提供一个方向一个途径。接下来即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侵权抗辩事由进行一个总结。
(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抗辩事由,规定行为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许可而无偿使用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例如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
(2)合法来源。主要是针对软件合法持有者,根据法律的而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
(3)著作权权属异议。有些软件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方通常通过提交研发的源文件等资料进行证明,被告方则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反驳。对于有些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以研发软件的源文件,以自己的研发时间早于对方等事实进行抗辩。
(4)著作权无效。这是根据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时效抗辩。对于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失是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过两年不予保护。
被告还可以以对方取证方式不合法不合理、鉴定程序有瑕疵等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请查看长昊律师事务所所出书籍《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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