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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时间:2016-09-14 10:3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82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导读】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3年7月份,周某辉(另案处理)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大发塘村东面开设了一间无牌无证的工厂,生产和销售各种假冒品牌的腻子粉。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曼(周某辉妻子)来到茂名负责管理上述生产腻子粉的工厂,2014年2月份,张某辉(未成年人,另案起诉)来到茂名协助其姐夫周某辉、姐姐张某曼管理工厂,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某永及高某永妻子谭某群、儿子高某恩(两人均另案处理)到上述腻子粉工厂打工。被告人张某曼、高某永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分析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要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仅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若其他行为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则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同一商品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来讲,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应理解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装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商品,也包括为销售而储存、运输、展览的商品。所谓"相同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式等角度进行具体认定。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通常用一句话概括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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