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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
时间:2016-09-14 11:3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关键词】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 新颖性
【案号】(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923号
【导读】 对于荣邦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原本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后被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的宣告。
【基本案情】荣邦公司在团体的合作下,研发了一种叫“多功能自行车拖车”的产品,并认为该产品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遂在2011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的申请并在同年11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12014563.2。但是在2012年8月7日,国家知识专利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荣邦公司的专利缺乏新颖性为由,对荣邦公司作出了第19117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荣邦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于2013年9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最后裁判的结果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律师点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史琛对案件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本案中的多功能自行车拖车经查明和已经公开的一种自行车拖车属于相同领域,和市场上已有的技术产品是一样的,不具备我们专利法上规定的申请专利必需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一要求,最后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对于新颖性我们上述也给出了法律条文规定的定义,其实要了解什么是“新颖性”重要的是要明白什么是“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顾名思义就是在当事人在申请专利之前,该技术是社会市场上是属于公开和存在的技术,处于公众(一般指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获取的状态并且公众们可以通过这种技术获得相应的预期实质的知识和功能。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一些现在还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是不是属于我们刚刚所说的现有技术,因为这些保密的技术是处于我们公众不能轻易获得状态。
我们目前对于判断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不外乎以下三种方式:1.出版物公开,就是我们把相关的技术记载在一定的载体。比如我们的期刊、,2.使用公开,就是该技术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被使用。3.其他方式的公开,其他方式包括很多手段,比如口头交流、演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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