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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陈胜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时间:2016-09-14 15:1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复制发行

   【案号】(2014)浦刑(知)初字第33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数额达324万余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也愿意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是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2012 年5月起,被告人陈胜在明知盛大公司是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热血传奇》的游戏程序,改编为《神龙天下》网络游戏,并租用服务器,绑定sl.yuyuan99.com域名,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神龙天下》网络游戏。至案发,被告人陈胜收到玩家充值费用共计3,246,296.23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陈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缓刑适用】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既然对于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予关押使其免受牢狱之苦,必然要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犯罪人不是累犯。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见法律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还是很谨慎的。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结合本案来讲,被告人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1,被告人陈胜在明知未获得涉案游戏软件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涉案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表明其主观故意恶性较大;2,虽然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非法经营额达324万余元之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其侵权行为跨广东、福建等地涉及范围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辩护人提出陈胜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并未得到法院的采纳。

侧面解读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与一般侵权的界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我国,软件被当做作品受法律保护,当行为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即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在软件领域,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一)违法所得额三万元以上;(二)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以上的;(四)其他严重情节。一般软件著作权侵权即民事侵权是根据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被侵犯来认定,软件属于作品,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一般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等,但软件也有其特殊性,其还享有出租权。一般侵权与刑事犯罪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行为表现上仅在复制发行上重合,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只有复制发行两个行为,一般复制发行侵权行为的损害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以营利为目的时,即转化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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