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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的接受行为是否构成对晚交软件的默认?
时间:2016-09-14 17:0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软件开发合同 软件交付确认
【案号】(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3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原告因被告迟迟不交付合同尾款为由,一直诉状将其告之法院。被告辩称原告交付软件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严重违约行为,且其交付的软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故原告诉求不应予以支持。让我们来看法院如何裁决?
【基本案情】原告海世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采购订单的形式签订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上述软件,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95,000元。之后,原告依约开发并于2005年1月12日交付了软件。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款项(合同总价的5%)应于软件交付后一年支付,经多次催告,被告迟迟不支付该笔款项。被告辩称原告交付软件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严重违约行为,且其交付的软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因此因此有权拒绝支付上述合同余款。针对该抗辩,原告提交了由被告项目负责人签署了《软件交付确认单》,该确认单上记载:“本软件目前功能完备、功能稳定可靠,达到项目约定目标……本软件成功交付使用……”以此证明原告提交软件并不存在严重缺陷。该案经法院最终审判,认定被告应当支付相关尾款。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交的软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被告对软件的接受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晚交软件的默认?
针对上述争议,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1,根据原告提交的《软件交付确认单》所记载的内容来看,该确认单属于涉案软件接受后对交付软件质量合格的确认,据此,应认定原告交付的软件不存在质量缺陷。2,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迟于约定时间交货构成违约的抗辩。被告在受领及验收原告交付的软件过程中,从未对原告交付软件的时间提出过异议,还签署确认单,并表明“软件成功交付使用,项目转入售后阶段,由世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应视为被告对原告交付软件的时间已予以认可。其再在庭审上主张其对自认事实的辩解,法院是不会予以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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