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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内容著作权与网站技术支持软件著作权的区别 ——北哈工大科
时间:2016-09-14 17:3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直报软件著作权归属
【案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0460号 (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受委托开发的软件在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该软件著作权的应归委托方还是受托人?对于网页内容著作权与网站技术支持软件著作权是否归属于同一主体?
【基本案情】原告科软公司和金药公司共同诉称,科软公司为“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以下简称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人。金药公司经科软公司授权成为直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人,并使用该软件运营医药统计网(www.yytj.net.cn)。马秀研原系金药公司副总经理,并为医药统计网负责人,其于离职前曾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直报软件源代码及数据库资料,并于离职后将其复制的软件交予天时每公司,天时每公司则籍此运营医药经济统计网(www.smei.net.cn)。天时每公司和马秀研未经许可使用直报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科软公司的著作权和金药公司的专有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天时每公司和马秀研共同辩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经济运行局)于2003年初决定建立医药统计数据中心网络平台,该项目由金药公司承办,由科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科软公司开发完成诉争的直报软件,该软件在全国医药行业会议上首次发表之时,明确版权归经济运行局所有,且金药公司运营的医药统计网亦多处明示该软件由经济运行局享有版权。科软公司并非该软件著作权人,金药公司亦非该软件专有使用权人,故不同意科软公司和金药公司的诉讼请求。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1,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2,网页内容之著作权与网页所在网站某板块的技术支持软件之著作权是否归属同一主体?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一、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确认其归属:①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订立合同并明确约定委托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则按照双方约定;②如果双方为签订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未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二、网页内容之著作权与网页所在网站中某板块的技术支持软件之著作权并不可以混为一谈,如网页上之署名并未特别明确说明系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之署名,则该网页署名仅针对网页内容而言,如此解释符合网页内容服务提供者声明著作权归属之惯例,否则必将混淆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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