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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的联系
时间:2016-09-14 17:3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 改编
【案号】(1999)高知终字第64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演绎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加上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有构思、有表达,创作出了新的独立的作品,他们对演绎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由于演绎作品与原作品的客观联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基本案情】《我的成长之路》系王文喜与刘庆江的合作作品,该文最初成稿于1997年初,王文喜执笔,经过刘庆江的修改,加工和润色,已形成第五稿:1998年6月,何建明来到农业大学,未经王文喜及刘庆江的许可,带走了《我的成长之路》文章的复印件。1998年11月,《中国作家》杂志1998年第6期发表了何建明的长篇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全文共计20多万字,其中第一章第十五页至十七页抄袭了王文喜及刘庆江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长之路》,共计5000余字。被告上述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且在文章末尾处也未加以说明,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王文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查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审理,何建明在报告文学《落泪是金》中,以王文喜自诉的方式有改动地使用了《我的成长之路》一文,读者从中辨别出部分内容是王文喜被人在讲诉他的故事,并非何建明本人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而是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所以《落泪是金》是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但是何建明在改编时,应当征求被上诉人王文喜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则侵犯了王文喜的著作权。
现实生活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演绎其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多不胜数,那么,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因为某一作品而爆发灵感的时候,想要对原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时候,别忘了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样才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实现文化艺术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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