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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软件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北京市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
时间:2016-09-14 17:5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作品 修改
【案号】(2001)沪高知终字第44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修改、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在侵权人明确告知系争软件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修改的情况下,继续发行该软件,其行为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天正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获得 “天正建筑TArch II”,版本为“V3.0”的著作权证书。2000年5月30日,杨燕村经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编号为软著登字0004904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软件名称为“天正建筑软件II V3.0”,简称“TArch II”。杨燕村于1998年12月7日起,担任原告天正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双方口头约定,杨燕村负责在上海代理销售“天正建筑3.0版”软件等天正公司的产品。
2000年初,杨燕村未经天正公司同意,以天正公司上海办事处名义,对外声称天正公司在“建筑软件3.0版基础上,经过一年多的潜心研发,于2000年2月正式推出天正建筑软件3.5版”。之后,其又以天正公司名义,在上海地区发行3.5版本软件,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升级版本除了删除了旧版中所有的“天正”字样外,还在旧版基础上对部分程序作了修改,并根据用户需要增加功能。但是,两个软件的设计思想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而且使用相同的加密文件、教学关盘和用户手册等配套用品。天正公司多次劝阻不止,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认定杨燕村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燕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天正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侵犯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被上诉人天正公司是“天正建筑3.0版”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修改、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上诉人根据其与被上诉人最初达成的口头协议,其只能代理发行“天正建筑3.0”软件等产品,但不包括“天正建筑3.0版”软件的升级权限。但是上诉人对于3.0版软件的升级以及删除信息,增加信息,这一系列行为都超出了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授权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关于“天正建筑3.0版”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的侵犯。
一审法院在难以查明天正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和杨燕村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依据杨燕村实际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以及天正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情况,酌情确定杨燕村赔偿数额。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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