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商业秘密侵权之被告抗辩策略 ——小榄新丰电器厂诉光之源灯饰电
时间:2016-09-18 14:3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 抗辩策略
【案号】(2003)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
【导读】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拥有商业秘密不仅意味着市场的占有和竞争优势的确立,更意味着权利人由此可以获得更大利益,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显得越来越普遍,然而经法院最终审判,其中也不乏不侵权或部分侵权的情形。被告的抗辩策略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本案情】原告新丰电器厂主要经营电器配件、五金制品和塑料制品的业务,本案两个被告何某华、何某民系父子关系。两人都曾是原告的职工,分任业务主管和经理助理,在相继离职后成立了光之源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之一)。何某华在原告处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对外联系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并在离职时承诺离职后绝不对外泄露原告任何资料。何某民注册成立了光之源公司,何某华以光之源公司的名义联系了原告的客户,并达成了交易。
原告将何某华、何某民、光之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一同告上法庭,在双方提交了大量证据之后,法院仅仅支持了原告一部分诉讼请求。
【抗辩策略】本案在被告积极抗辩下,法院的裁判结果仅仅是判决何某华、光之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并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50万的赔偿金额也只得到5万的支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邱戈龙首席法务官认为: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原告首先必须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其次还须举出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而被告一方如果能从上述两方面准备抗辩证据,则可以顺利摆脱漫长诉讼。实践中,被告代理律师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策划抗辩策略:
1、权属抗辩
商业秘密中的权属抗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张作为诉讼客体的商业信息本身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另一种是主张此商业秘密不属于原告。
2、不侵权抗辩
(1)、权利保护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告对被告提出侵权之诉时,作为被告方,可提出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即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若被告能举证证明原告所称商业秘密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则该相关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侵权也无从谈起。
(2)、权利限制
作为被告,必须准确界定原告的权利范围仅限制在原告已明确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并原告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方能为自己的合法领地正名。
(3)、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业秘密侵权的基本原则通常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对于“接触”,原告只要能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即可,并不要求证明被告真正接触过。然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问题,存在较大的难度,一般是原告这也是被告律师策划的焦点,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当向法院证明的内容,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合法来源
当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被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抗辩策略,主张其合法来源:独立开发取得、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泄密、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而获得商业秘密、个人信赖。
3、其他抗辩理由和策略
比如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专业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您可以查看【商业秘密不侵权之自主研发抗辩】【商业秘密不侵权抗辩之合法来源】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
(更多精彩案例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上一篇:上一篇:没签保密协议也可认定商业秘密侵权——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
下一篇:下一篇:商业秘密侵权之损失赔偿 ——普立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鼎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