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针对电子证据的易修改性和易逝性特点,当事人可以采用证据保全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储存、证据保全,以作为自己维权的手段;基于网络之特殊性,不能因为网站只有储存或出现侵权作品,而片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相关...
根据电视与网络两种媒体的差异,区别如何确定二者使用作品的付费标准,主张竞争对手散步虚假事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主张侵权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还应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
根据提供网络服务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链接服务的提供者和内容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即对网络中上传或者传播的内容信息不知晓,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则依法不承担责...
当事人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就构成了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域外形成的,应提供相应的公众认证或证明手续,如果是在境内形成的,则无需公证。...
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影视剧,侵犯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