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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再创奇迹,虽犯侵犯著作权罪却免于刑事处罚
时间:2019-07-11 11:54 作者:邱戈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冯某侵犯软件著作权案持续三年,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事务团队专业辩护化解冯某的牢狱之灾,最终法院仅处冯某罚金15万元,免其刑事处罚。
一时糊涂踢翻友谊巨轮,侵犯软件著作权踩法律红线
李某瑞与冯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李某瑞(甲方)开发完成了线切割数控软件并取得国家版权局制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于2008年1月31日与被告人冯某(LT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签订经销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对线路板内程序和密码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对甲方的产品和系统进行篡改、修改,乙方在经销产品中不得对产品进行仿制和复制,2014年6月24日,李某瑞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线切割数控软件被LT公司盗版销售。2015年1月13 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苏州市LT公司将冯某抓获,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冯某现推翻以前供述,辩解其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合作者,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其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提起公诉。
赔钱坐牢双重代价,找对律师就有挽回余地
冯某在被捕后悔不当初,既对合作伙伴心怀愧疚又对自己的一时糊涂深恶痛绝。无奈一直找不到好的辩护律师,冯某了解到长昊律师事务所在侵犯软件著作权辩护案件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在业界一直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冯某将最后一丝希望寄托在了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律师身上。黄雪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分析案情,凭借着多年的成功辩护经验,她决定在冯某的案件上从以下三点进行辩护:1、李某瑞进行版权登记的软件不包含epcsl芯片中的程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瑞是该程序的著作权人,在两人合作期间产生了涉案epcsl芯片中的程序,冯某对此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检测设备、人员配置,冯某也是该程序的著作权人之一。2、公诉机关指控的已售部分无法判断是正版还是盗版,且查扣的控制卡中部分是半成品及废品,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产品,因此,数量上达不到定罪标准。3、冯某后续的销售行为是以LT公司名义进行,故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属于单位犯罪。
三年持久战终尘埃落定,单处罚金免牢狱之灾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会让违法者逃之夭夭,也不会让清白者蒙受冤屈。在综合考虑了黄律师的辩护词和冯某的犯罪事实后,法院做出如下认定:第一,公诉机关就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epcsl芯片程序的著作权人为李某瑞。第二,公安机关提取检材及受害人提供样本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在LT公司冯某非法复制涉案芯片程序数量的问题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已售部分为侵权控制卡,故不能计入定罪数额。第四,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单位犯罪的问题,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查扣的控制卡,这些产品来源于LT公司,而冯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应按照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来定罪量刑。第五,公诉机关认为冯某辩称其是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认定坦白情节,但是冯某的上述辩解属于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辩解,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辩解不应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
综上,被告人冯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这场持续了三年的拉锯战在长昊律所黄律师的推动下终于2018年12月25尘埃落定, 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虽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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