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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侵犯商业秘密罪实现取保候审案,“躺平”可救不了您
时间:2021-05-28 14:31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五大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显示了刑事强制措施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到技术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状态,积极无罪、罪轻举证,不做“躺平”青年,案件才有赢得不起诉、无罪或者罪轻的可能。
(一)结构图纸已公开,尺寸数据还能否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我们界定和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是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前提识别标尺,即首先信息需要满足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构成要件,才构成商业秘密,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论证对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具有基础性地位。
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办理的上海市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公安机关指控的涉案技术图纸是公开的,机械帝国网站及相关专利已经将图纸公开了,并且依附于图纸的尺寸数据根据国家标准可以推算出来。
积极举证,拒绝做“躺平”青年!为了证明原公司主张技术信息是公知的,唐某某将其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属于公知的技术。为了说明涉及的尺寸数据是根据公知信息结合国家标准可推算获得的,又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就其公司涉案产尺寸参数与通过公开资料结合国家标准推导出来的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得出具有等同和相同性,说明唐某某公司的涉案产品技术的尺寸参数的计算方式属于所属行业里面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的,相关基础取材及规范都是已公开的资料,即相关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仅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措施不一定满足合理要求
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要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仅要满足非公知性的要求,还需要满足保密性要件,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保密措施面面俱到,但保密措施应当是必要的、有效的、合理的,足以起到预防侵权的目的,且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来说其应该能够认识到其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和使用。
唐某某2005年加入原公司,只负责工艺设计即调试,不参与公司CAD制图,在职期间不接触设备的具体组成及内部结构图纸。对于工作交流过程的工艺包文件存在涉案图纸,亦是原公司保密管理不当的体现。在原公司内部,刚入职的员工就需要接触并制作工艺包,销售、设计、项目、甚至秘书、前台等所有公司员工都能拿到工艺包的图纸。在公司外部,工艺包也需要提供给各大设计院、业主、施工队伍,上述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都能拿到工艺包的图纸,他们基本上都没有签订过保密协议,当项目结束后,原公司也不会要求上述人员返还或删除、销毁工艺包文件。所以原公司的工艺包文件在整个行业内是公开流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
虽然原公司和员工在入职时有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原公司并未告知员工所谓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其本身对涉案工艺包文件既没有保密约定,公司也没有把这些工艺包文件当商业秘密对待。即没有限制工艺包文件的接触人员,又没有要求接触的人对工艺包进行保密,所以难以认定原公司对涉案工艺包文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三)实现取保候审,侵犯商业秘密罪胜利在望
由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得到批准,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决定的,所以,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不是很高。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在办理本此上海市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通过专业的商业秘密辩护,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最终唐某某获得了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也为本案赢得不起诉、无罪或者罪轻奠定了基础。
(一)结构图纸已公开,尺寸数据还能否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我们界定和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是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前提识别标尺,即首先信息需要满足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构成要件,才构成商业秘密,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论证对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具有基础性地位。
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办理的上海市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公安机关指控的涉案技术图纸是公开的,机械帝国网站及相关专利已经将图纸公开了,并且依附于图纸的尺寸数据根据国家标准可以推算出来。
积极举证,拒绝做“躺平”青年!为了证明原公司主张技术信息是公知的,唐某某将其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属于公知的技术。为了说明涉及的尺寸数据是根据公知信息结合国家标准可推算获得的,又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就其公司涉案产尺寸参数与通过公开资料结合国家标准推导出来的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得出具有等同和相同性,说明唐某某公司的涉案产品技术的尺寸参数的计算方式属于所属行业里面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的,相关基础取材及规范都是已公开的资料,即相关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仅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措施不一定满足合理要求
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要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仅要满足非公知性的要求,还需要满足保密性要件,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保密措施面面俱到,但保密措施应当是必要的、有效的、合理的,足以起到预防侵权的目的,且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来说其应该能够认识到其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和使用。
唐某某2005年加入原公司,只负责工艺设计即调试,不参与公司CAD制图,在职期间不接触设备的具体组成及内部结构图纸。对于工作交流过程的工艺包文件存在涉案图纸,亦是原公司保密管理不当的体现。在原公司内部,刚入职的员工就需要接触并制作工艺包,销售、设计、项目、甚至秘书、前台等所有公司员工都能拿到工艺包的图纸。在公司外部,工艺包也需要提供给各大设计院、业主、施工队伍,上述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都能拿到工艺包的图纸,他们基本上都没有签订过保密协议,当项目结束后,原公司也不会要求上述人员返还或删除、销毁工艺包文件。所以原公司的工艺包文件在整个行业内是公开流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
虽然原公司和员工在入职时有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原公司并未告知员工所谓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其本身对涉案工艺包文件既没有保密约定,公司也没有把这些工艺包文件当商业秘密对待。即没有限制工艺包文件的接触人员,又没有要求接触的人对工艺包进行保密,所以难以认定原公司对涉案工艺包文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三)实现取保候审,侵犯商业秘密罪胜利在望
由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得到批准,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决定的,所以,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不是很高。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在办理本此上海市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通过专业的商业秘密辩护,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最终唐某某获得了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也为本案赢得不起诉、无罪或者罪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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