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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
时间:2021-04-11 16:03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形态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违反法律且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重大经济损失数额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计算规定予以认定。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作为赖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辩护人,作为东莞市首例以技术配方作为秘密点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取得了无罪的傲人成绩,对该案例主办律师作出以下归纳。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赖某系XJ公司的技术副总,在向TC公司采购一台雕刻机的过程中,赖某利用职务便利向TC公司索要5000元回扣,并提供了其妻子王某的银行账号,后TC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该账户汇入5000元。
XJ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经鉴定该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被告人赖某利用其担任XJ公司技术副总的职务便利主动找到王某,以提供XJ公司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为由,介绍王某和XL公司合同生产扩散板,后收取王某项目合作介绍费用30万元,双方约定合作期不低于三年,每年10万元,未满年限按10万元每年退还给王某,后XL公司在赖某的帮助下生产扩散板,给XJ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自报价值约3千万余元)。
(二)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赖某有泄露XJ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三)经典意义:配方相似不代表配方侵权
因为配方的特殊性,在同一性鉴定意见中,配方相似不一定代表侵权。本案中,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虽认定XJ公司的扩散板产品与XL公司的产品成分构成实质形同,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显示,XL公司的光扩散板与XR公司指定配方混合生产出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相同。由此可知,现有证据显示XL公司光扩散板产品的成分不仅只与XJ公司的产品成分相同,亦与其他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相同,故不能因XL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与XJ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相同,就直接认定XL公司生产的光扩散板使用了XJ公司的光扩散板配方或生产工艺。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赖某有泄露X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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