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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深圳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件
时间:2021-04-11 16:2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我国当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的形势较为严峻,它不断危机自主创新企业的生存竞争,还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侦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打压所有离职员工的再创业。一个企业从诞生到成长,不仅要面临初期资金等的压力,同时还需警惕老东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打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坚持在保证新公司正常生产、运行的前提下,也为王某争取到最好的审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BL软件是被害单位HS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产品主控制板、一体机设计的升级引导程序。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5月入职HS公司工作,系该公司软件部负责人。2015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从HS公司辞职,2015年10月,被告人等人商量成立新公司,以生产销售与HS公司电池管理系统同类的产品为主营业务,并于2015年在深圳成立GX公司,王某未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被告人王某明知违反H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况下,将持有的含有HS公司BL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文件拷贝后修改、使用,并披露给GX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2016年9月29日,HS公司发现GX公司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到深圳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1月,深圳市公安到GX公司进行搜查,缴获笔记本硬盘4个、移动硬盘2个,电池管理系统2台,并从中检出HS公司的引导程序源代码。经鉴定:HS公司的BL程序5个技术点中的7个源代码文件于2016年4月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资产评估,该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为61.7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审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单位HS公司的软件技术BL程序5个技术点中的7个源代码文件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系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不是权利人,仍与他人以筹建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窃取并适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被害单位丧失了其持有商业秘密的独特性、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于2018年3月20日,判处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经典意义:经涉案BL程序从整个电池管理系统分离是获得缓刑的关键
被告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可见,被告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对其定罪量刑起到决定作用。就本案而言,涉嫌被侵权的BL引导系统只是作为内核的引导者,并不承担业务软件的功能,在整个电池管理系统中,BL引导程序的占比小。且本案涉案金额也不大(涉案程序评估价值为61.7万元),刚过刑事立案50万元的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该判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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