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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知名企业高管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罪终获缓刑
时间:2018-09-09 11:4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所有焦点指向他
       2014年4月初举办的第五届中国物联网大会上,作为演讲嘉宾出席的陈某身份已经变为华为公司原副总裁、中国可穿戴计算产业推进联盟(筹)执行理事长。在该次大会期间,陈某向媒体披露,即将离开已经奋斗努力17年的华为公司,转投物联网行业。根据部分司法材料显示,陈某辞职前,与多名华为公司管理人员商议,欲成立一个名为博迪的投资公司,组建“博迪系”。随之,网络开始流传出:华为公司前高管陈某辞职创业后,就因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两度被警方抓获。 

律师介入洞察控方证据链漏洞

       律师打官司靠的不仅仅是一纸证书和能言善辩,案件背后大量繁杂的工作往往不为人知。接受陈某之妻的委托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深感案情复杂,责任重大,立即着手准备,展开了一系列认真细致地工作。他们反复查阅案卷,多次会见在监狱服刑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积极调查取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确辩护方向,承办律师黄雪芬庭前积极与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多次联系沟通,就相关案情进行汇报并直言建议,同时在庭前会议上递交了不实证据排除申请。
       1、涉案真正接触到的涉案信息仅为项目相关的部分演示软件的源代码,“部分源代码”并不能等同与“全部产品源代码”整体,二者成本不能等计。
       2、华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经鉴定的21个技术点,其中十一个技术点并不具有非公知性,应在成本评估中剔除此部分。

法庭辩护以损失数额为定性为突破点

       案件多次以不公开的方式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及同事围绕本案一点,结合我方证据、对方的审计报告、鉴定报告等进行细致地发问。针对陈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对华为公司也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首先,在整个获取涉案软件的过程中,陈某从未直接参与其中,既未直接接触涉案软件源代码,也没有对该源代码进行修改,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的是协调各方工作的作用。其次,陈某等人非法获取的是华为公司已经停止研发的项目演示源代码,获取之后并未直接使用,而只是在其思想基础上为引导,自己独立开发出涉案产品源代码,陈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华为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后,在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后,主动告知公安机关自己的下落,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司法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无论是从主观思想上还是从客观行为上,都有积极悔罪的表现,对自己一时糊涂的行为表示懊悔,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对公安机关的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

最终结果作出缓刑,团圆回家

      2017年1月,陈某被当庭宣告缓刑释放,得以回家团圆。庭后,参与此案审理和同案其他代理律师对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的黄雪芬代理律师的办案水平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既无“真凶再现”,也无“亡者归来”的情况下,此案的昭雪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体现,是检察机关持续监督、审判机关勇于纠错和法援律师积极履责的共同结果。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