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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时间:2016-09-14 09:3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虽说商业秘密越少人知悉越好,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不得不使某些员工知悉,为了预防商业秘密被侵权,通常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之间有什么不同之处呢?当员工侵犯了商业秘密,其会一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吗?
 
基本案情:被告王云敏原是恒生网络公司的员工,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了被告需要遵守保密协定,具体保密事项详情见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了保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期限等。后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就任天娇网络公司的经理,该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恒生网络公司属于竞争关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一审通过审查证据,举证质证等判决由被告按照竞业禁止协议支付违约金。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争议所涉及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与其他案件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在被上诉人已经选择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索赔主张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直接予以驳回。在本案所涉及的争议中,在该案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在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时,没有认定上诉人存在持有作为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的法律事实,而是以认定上诉人存在设立天骄文前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中任职的法律事实来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并据此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事实与前判决认定的完全为同一法律事实。因此,本案毫无疑义的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被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评析;关于恒生网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问题。竞业限制约定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而言,限制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的工作领域范围。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行为,仅需考察该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单位以及工作性质与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以该劳动者是否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条件。在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中,恒生电子公司、恒生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所针对的是王云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恒生电子公司、恒生网络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提供给天骄文韵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侵权行为。两案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王云敏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与其是否另行存在侵害恒生电子公司及恒生网络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无关。王云敏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个人评析: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其违反保密协议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泄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束的是通过告知员工其所接触到的是商业秘密应该予以保密,其负有保密义务,无论其在职抑或离职。而竞业禁止的违反是与员工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无关的,其目的是企业为了防止员工到与其相竞争的企业从事而使自身企业受到威胁而订立,当然有些也是为进一步防止员工泄密,但其对员工进行的约束是禁止其从事与原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只要从事了,无论其是否泄露原企业的秘密,就被认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原告就任与原告相竞争企业的经理,这一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本案所涉及的其他案件即原告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是根据被告王云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被告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系统等软件源代码,并提供给天娇网络公司使用的行为事实所认定。两案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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