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商业秘密成功维权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有力证据
时间:2016-09-29 13:05 作者:邱戈龙、焦新聪
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长昊律师听到的最多的便是权利人的疑问“这案件能赢吗”“我们能拿到对方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吗”,而长昊律师的一惯作法便是提供我们胜诉的判决书,这便是最有力的证明。下面本律师将通过分析一起长昊律师亲办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与大家分享作为权利人应当如何有效准备证据,从而达到商业秘密维权的目的。
基本事实:
权利人耀某公司与盈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是专业从事不锈钢精密铸造的企业,该两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形成了特有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同时开拓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权利人认为这便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料不外泄,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跟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将产品开发的技术工艺及客户资源进行保密。
2008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到耀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与耀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被告人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公司秘密。2011年3月,被告人未办理离职手续便离开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利用从权利人处获取的技术信息指导权利人的合作伙伴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以低于权利人的价格出售给权利人长期发展的稳定客户。
权利人发现被告人上述行为后,便开始向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咨询维权事宜,希望能通过法律的力量而停止被告人的侵权行为。
律师建议:
长昊律师代理此案后,经过自己长年的实战经验分析,其实通常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模式一惯如此,被告人利用自己在权利人公司任职的机会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私利,将自己与合作工厂及客户绑在了一起,典型的“不劳而获”;权利人是眼睁睁看着被告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放肆而无可奈何。若是放任被告人的此种行为,则权利人的损失将继续扩大,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将不再具有价值。
长昊律师在听取权利人的陈述后,迅速分析本案的不利因素:
一、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已经泄露。
被告人已经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合作工厂,既然有他人开始着手生产,因此市场上将出现更多的竞争对手。
二、权利人即将失去长期合作的工厂及客户。
对于权利人来说,长期合作的工厂必然已形成了一些默契,在需求与成本方面必定会有利于权利人。另,经过自己努力而开发的客户,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的,可是被告人未经努力便通过价格优势轻松抢走了权利人的客户,这是致命的打击。
而目前合作工厂及客户都倒向了被告人,则权利人变成孤军奋战。
三、如何获取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
被告人泄露商业秘密给合作工厂并指导合作工厂进行手续加工,但该如何获取证据证明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且是被告人泄露的呢,对于合作工厂来说,不论是与权利人合作还是与被告人合作都是一样的,那应当如何找到突破口让合作工厂愿意出庭指证被告人呢?
律师的作用便在于能迅速判断案件形势,在当事人已相对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扭转困局。
一、在商业秘密已经泄露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停止被告人的行为,即权利人应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是刑事还是民事?
众所周知,民法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必须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刑法则可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请求公安机关查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查封被告的产品、财务账单及一系列可能涉嫌侵权的财物。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则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侵权行为就已停止。因此为了最有效的止损,长昊律师建议本案以刑事诉讼的程序来处理。
二、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固然可耻,但合作工厂也是明知违法行为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该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人?长昊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获取证据时必须获得“同盟军”,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是很难将被告人刘某定罪的,若一味的想要将所有人定罪,眉毛胡子一把抓,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况且,本案刘某一旦被定罪,则侵权行为必定终止,合作工厂也不敢再使用泄露的商业秘密,即解决了取证困难的问题,也已经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有着一箭双雕之作用。
判决结果:
最终本案经过长昊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将案件推动到刑事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应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在面对冰冷的铁窗,刘某应当会反省自己的行为,也有效的警醒着世人,一定不要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后记: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高智商犯罪,公、检、法对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本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权利人在主张自己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时,应当从以下方面首手准备证据:
(1)权利人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具体的、可定义的内容;
(2)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为其带来经济价值或者有关信息对其竞争者的价值;
(3)在开发信息中的投入;
(4)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有关信息包括技术、经营方面的信息,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新颖性,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通行的技术或经营存在差异;
(5)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
(6)权利人信息被其内部职工所知的程度,是否保持在“因工作需要必须知道”的水平;
(7)权利人信息被外部有业务联系者所知的程度,是否保持在“因业务联系必须知道”的水平。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上一篇:上一篇:善于利用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为被告辩护
下一篇:下一篇:商业秘密先拔头筹:商业秘密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