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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密措施Or侵犯隐私?—中山市古镇凌立陶瓷灯饰厂商业秘密纠
时间:2016-09-18 14:5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2号
【导读】在实践中,为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信息不被泄露,企业往往对接触其机密信息的员工使用“网络警”软件对其邮件往来进行监控,这种措施是视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措施还是侵犯员工隐私权呢?这还得看案件到底属于什么纠纷。
【基本案情】二被告均是原告中山市古镇凌立陶瓷灯饰厂员工,分任外贸部业务员和工程部主管。原告购买了一款“网络警”的监控软件,对员工的工作电脑实施实时监控,包括实时记录计算机收发的所有邮件。原告指控二被告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未经原告同意就私自复制、转让、携带上述资料,侵犯其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220个客户名单里四个客户的相关信息成立商业秘密,其余都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通过“网络警”监控软件取得的二被告与相关客户之间进行交易洽谈的电子邮件,这项证据也成为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证据。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认为原告行为侵犯了其通信秘密权和隐私权为由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通过审理,首先确认了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不涉及通信秘密权、隐私权。确认一审判决中涉及四个公司相关信息为原告所有的商业秘密,二原审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二上述人(原审被告)的上诉。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邱戈龙律师认为:
本案中主要存在两个核心问题
1、少量的客户名单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从而受到保护?
2、利用“网络警”对员工电脑进行监控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针对第一个问题,邱律师认为,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依相关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来判定的,并非以数量的多寡来认定,一个或多个客户名单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均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第二个问题,一般企业采用保密措施利用相关软件对员工股电脑进行监控都会告知,并为员工申请企业邮箱,与其私人邮箱分开,因此不会涉嫌侵犯隐私的可能;再者案件若为商业秘密纠纷,则法院也将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有无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对与案件纠纷无关的事实自然不会过多过问,因为民事审判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关联阅读】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客户名单要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在诸多涉及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诸多疑虑的是有关客户名单的秘密性,权利人所掌握的客户名单资料不能仅仅涉及客户的名称、地址等公知性信息,其应该还包括有关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承受能力等等非公知信息即需要通过一定的投入才能收集或总结出来的资料。有时候有些信息可能每一条在公开的场合可以获悉,但权利人通过总结、分类整理形成了不同于公知性的信息。对于客户名单,是否具有非公知性,不仅要看涉及的内容是否体现客户独特的需求,还要看权利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否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等。另外客户名单还需要能够运用于生产中并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最后权利人应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通常对客户名单资料文件进行保密设置以及限定使用人员、与接触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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