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蓋璞内衣”案例分析商标法中“不良影响”
时间:2016-09-26 08:59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现实生活中可能触发不良影响条款的情形无法穷尽,且伴随着社会发展会有更多可能触发不良影响条款的新情形出现。法院审判案件时审判者的个人评判标准客观上亦不尽相同,同时社会整体的评判标准也处在不断变化中,那么对目前发生的诸多案件如何适用商标法关于“有其他不良影响”呢?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蓋璞内衣”案件的判决对此类案件给出了指引,笔者预测在今后的案件中仍会被广泛适用。
【案情简介】盖璞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蓋璞内衣”,该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内衣”,但其指定使用范围包括非内衣商品,商标局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紧身内衣(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服装、衬裤、短裤、运动裤、工装裤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该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内衣”,但其指定使用范围包括非内衣商品,该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盖璞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决定支持商标局观点。
【法院评析】盖璞公司针对商评委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的观点。盖璞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指出商评委曾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核准注册了其他“盖璞内衣”以及其他含有“内衣”的商标,依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也应当核准注册“蓋璞内衣”;且申请商标未包含任何对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因素和含义,不致触发不良影响条款。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盖璞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行政裁决申诉一案做出(2016)最高法行再7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判决】
一、撤销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7550607号“蓋璞内衣”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分别作出的裁定和行政判决;
二、判令商评委重新针对该案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律师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焦新聪分析:本案中最高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商评委将使用申请商标的结果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作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理解,既与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对象和立法本义不符,亦不适当地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从最高法院此份判决可以看出在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时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受到严格限制,对涉案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时裁量尺度应该严格把握。商标局认为“蓋璞内衣”该申请商标适使用在其他非内衣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是对商标法关于“不良影响的”错误适用。
商标法关于“有其他不良影响”规定在第十条第一款中,而该款是被列为商标禁用的绝对条件,因此,“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所设定的价值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和善良风俗的的视角出发,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意见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蓋璞内衣”商标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不良影响,不应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案情简介】盖璞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蓋璞内衣”,该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内衣”,但其指定使用范围包括非内衣商品,商标局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紧身内衣(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服装、衬裤、短裤、运动裤、工装裤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该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内衣”,但其指定使用范围包括非内衣商品,该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盖璞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决定支持商标局观点。
【法院评析】盖璞公司针对商评委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的观点。盖璞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指出商评委曾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核准注册了其他“盖璞内衣”以及其他含有“内衣”的商标,依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也应当核准注册“蓋璞内衣”;且申请商标未包含任何对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因素和含义,不致触发不良影响条款。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盖璞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行政裁决申诉一案做出(2016)最高法行再7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判决】
一、撤销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7550607号“蓋璞内衣”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分别作出的裁定和行政判决;
二、判令商评委重新针对该案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律师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焦新聪分析:本案中最高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商评委将使用申请商标的结果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作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理解,既与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对象和立法本义不符,亦不适当地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从最高法院此份判决可以看出在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时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受到严格限制,对涉案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时裁量尺度应该严格把握。商标局认为“蓋璞内衣”该申请商标适使用在其他非内衣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是对商标法关于“不良影响的”错误适用。
商标法关于“有其他不良影响”规定在第十条第一款中,而该款是被列为商标禁用的绝对条件,因此,“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所设定的价值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和善良风俗的的视角出发,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意见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蓋璞内衣”商标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不良影响,不应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上一篇:上一篇:禁用商标案例分析“其他不良影响”
下一篇:下一篇:商标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