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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技术特征中的数量与形状等亦构成侵权
时间:2016-11-01 15:34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外观设计、数量、形状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29号
【摘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产品往往不可能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对于不相同的部分,不构成实质性差异的,比如在改变技术特征中的数量、形状等,亦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基本案情】上诉人LDC因与被上诉人YSH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X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LDC称,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存在明显差异,原审认定两者构成近似有误。两者不同之处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电源盒面盖有四条长、八条短的美观线,而专利没有;两者的散热器孔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主视图正面有三个灯头,专利只有两个;被诉侵权产品外壳散热器孔形状是椭圆形,而专利是方形;被诉侵权产品有双美观线环面盖内孔,而专利没有;被诉侵权产品正面面盖是内八角形,而专利是椭圆形;被诉侵权产品电源盒上有长方形浅凹槽和横条,而专利的表面平滑;被诉侵权产品外围栅栏宽度及中间间隔与专利不同。由以上区别产生的视觉效果明显存在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辨别两者不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YSH的全部诉讼请求,由YSH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LDC负担。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应遵循下列的判断方法与步骤。
在比较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1、被诉侵权设计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2、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比较;
3、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的外观特征列出来,若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则直接得出侵权结论;
4、上述步骤中,被控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有互相区别的外观特征,那么进行不同外观特征的相似判断,若是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得出侵权结论。反之亦然。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为三个灯头,而专利为两个灯头,但灯头数量与产品功能密切相关,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的灯头形状近似、位置、分布和排列类似,并不足以影响整体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散热孔数量少于专利,但散热孔排列较密集,该数量的差异对整体外观而言并不明显;此外被诉侵权产品在电源盒背面的花纹设计、散热片的形状、栅栏间隔、美观线等处与专利对应部位存在区别,但上述特征均系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因此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YSH的涉案专利权。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关键词】外观设计、数量、形状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29号
【摘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产品往往不可能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对于不相同的部分,不构成实质性差异的,比如在改变技术特征中的数量、形状等,亦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基本案情】上诉人LDC因与被上诉人YSH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X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LDC称,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存在明显差异,原审认定两者构成近似有误。两者不同之处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电源盒面盖有四条长、八条短的美观线,而专利没有;两者的散热器孔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主视图正面有三个灯头,专利只有两个;被诉侵权产品外壳散热器孔形状是椭圆形,而专利是方形;被诉侵权产品有双美观线环面盖内孔,而专利没有;被诉侵权产品正面面盖是内八角形,而专利是椭圆形;被诉侵权产品电源盒上有长方形浅凹槽和横条,而专利的表面平滑;被诉侵权产品外围栅栏宽度及中间间隔与专利不同。由以上区别产生的视觉效果明显存在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辨别两者不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YSH的全部诉讼请求,由YSH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LDC负担。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应遵循下列的判断方法与步骤。
在比较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1、被诉侵权设计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2、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比较;
3、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的外观特征列出来,若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则直接得出侵权结论;
4、上述步骤中,被控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有互相区别的外观特征,那么进行不同外观特征的相似判断,若是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得出侵权结论。反之亦然。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为三个灯头,而专利为两个灯头,但灯头数量与产品功能密切相关,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的灯头形状近似、位置、分布和排列类似,并不足以影响整体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散热孔数量少于专利,但散热孔排列较密集,该数量的差异对整体外观而言并不明显;此外被诉侵权产品在电源盒背面的花纹设计、散热片的形状、栅栏间隔、美观线等处与专利对应部位存在区别,但上述特征均系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因此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YSH的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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