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
时间:2016-09-14 11:24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关键词】机械装置 专利侵权 维权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41号

  【导读】当原告李禄海在市场上发现与自己专利相似的产品(由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时,原告果断的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的诉讼。本文将为您阐述原告需要从何方面、运用何手段来赢得诉讼、维护自己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李禄海在2009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玉米脱粒机弹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在同年12月1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公告,专利号为:ZL20092007.2。2013年5月23日,原告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谭区回龙湾迎宾大道一段(交警岗亭旁)一家挂牌为“永发农机”的店铺中发现与原告前述专利相同的产品,因此原告向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且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结果是原告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获得胜诉。

   【律师点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应该主要是看被告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独立权利要求是:“玉米脱粒机的脱粒弹性装置,玉米脱粒机包括支架、脱粒仓、脱粒弹性装置和脱粒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粒弹性装置位于弹粒仓和脱粒筒之间,脱粒弹性装置由1个以上弹性机构组成,所述弹性机构采用1个或2个以上并行排列的压板、压管或者弹簧组成,所述压板、压管或者弹簧的外表面上设置有1个以上固定弹簧”。经法院当庭对比,被告的涉案产品具备原告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律师建议,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要求为准的,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尽量完善其权利要求书。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您可以查看专利许可的特征及注意事项】【申请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不一定丧失新颖性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权威!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