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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比侵权产品与涉案产品相同或相似?
时间:2016-09-14 11:35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关键词】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 专利纠纷 专利相似
【案号】(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42号
【导读】原告王雨刚若想要证明被告侵犯了个人专利,从现行专利法角度看,其需要解决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比相关的产品是否具有一定的相似或相同,那么原告一般会使用何种方式去对比?又该如何进行对比?
【基本案情】原告王雨刚发现了被告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并且原告自己对比发现,被告产品和原告的产品两者既有相同的技术特征,遂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名称为“铝合金无内框中空玻璃窗”专利的专利权,而被告主张原告的专利法律状态不明确和属于公开技术。经法院专业的对比和各种证据的指证,最后驳回原告王雨刚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
如何去对比两种专利是否相似或相同:对于专利中的相似性或相同主要的判断就是来自于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书里所记载的专利特征的相似或相同。比如:已经获得授权的A产品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中包括a.b.c三个特征。如果B产品仅仅只包含a或b或c单独一种或者其中两种由或者是包含这三种特征,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出B产品和A相同或相似,属于侵犯A的专利权。如果B产品除了包括a,b,c三种特征之外还有d特征甚至更多其他特征并且这些其他特征在B产品中属于主要的特征,那么在这种情况,B产品就不属于侵权产品了,而是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继续研发的产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申请专利的。
从我国的整个法律来说,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对等。我们专利申请人写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均应该纳入产品的对比之中,从而来确定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风险则是由专利申请人承担,不应该由信任法律的公众去承担。所以如果权利要求书上没有记载的内容无论如何是不应该作为对比的内容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也符合了知识产权法领域一致所追求“利益平衡理论”,即在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权利要求书的存在体现了审判不仅仅要关注专利权人的利益,也应该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法院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进社会信息共享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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