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专利许可的特征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6-09-14 11:4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专利 贸易 合同纠纷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115号

  【导读】发明专利的其中动力之一是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而专利许可证贸易就是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创造去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有效的途径,是专利人将专利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举措。那么专利权人在订立专利许可证贸易应该注意哪些细节?又如何保障自己利益?

  【基本案情】原告肖金安将被告周俊告上法院,诉讼主张是被告周俊和自己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之后没有按照合同的条款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而被告则辩称原告并没有将合同中约定的专利技术方案交给自己。本案的焦点就落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是否生效?是哪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经过法院的审查之后,证明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合同,遂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律识别】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特征:1许可方只能是专利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者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2.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专利。3.被许可方所获得的仅仅是专利的使用权而非专利本身。4.专利许可贸易通常持续时间较长,不能即时清结。5.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国务院备案。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专利许可贸易合同才有存在的可能性。

  在签订专利许可贸易合同是一定要注意禁用条款;1.搭售条款,即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无关的附带条件。2.固定价格条款,即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方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加以固定条款。3.对技术改进条款:即专利人限制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一步研究开发条款。4.回授条款:即要求被许可方将其专利技术可能完成的技术改进方案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的条款。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您可以查看何为专利权授予的条件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权威!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