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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与华为的战争——“枪下夺人”
时间:2018-12-20 10:1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与华为的战争——“枪下夺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语: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捕率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个敏感数字。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启动刑事程序,主张不逮捕确实很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尤其控告公司是世界五百强的华为公司更是艰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用实力打了一场精彩的胜仗,把被告从华为的“枪口”下拯救了下来。此役一战,能在37天实现不逮捕,堪称司法界的奇迹。

从天堂到地狱

       周某是华为公司的18级软件工程师,2005年从大学毕业以后就一直服务于华为,13年如一日的奋斗在华为的最前线,可谓是兢兢业业、诚诚恳恳。华为的高强度工作,让周某感到身体有些许吃不消,同时他也想换份轻松点的工作,以便多花点时间陪陪两个十岁左右的小孩和自己的妻子,所以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提出了离职。华为的离职程序比较复杂,也需要一段很长的周期,在这段时间里,公司并没有给周某安排其他工作。习惯于忙碌的周某,赋闲在家反而有点不适应了,想起了当初参与过的华为与youview公司合作的机顶盒项目,该项目里面基于dbus用c++语言包装自动生成的通信代码,对资源的释放异常做得比较好,而他也一直想学习里面的技巧。因为账号密码还没有失效,周某也有权限访问华为公司的电子信息系统,所以他利用这段空闲的时间,登录上述系统,并把“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摘抄到自己的电脑上,方便以后学习。

       2018年7月5日,华为公司的安全部门发现“已离职”的周某非法入侵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抄袭项目代码,于7月6日报警,警察迅速介入,并在当天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周某抓获。等待周某的并不是甜蜜温馨的家庭旅游,而是冷冰冰的牢狱生活。

希望的曙光

       周某被自己服务了13年的公司一纸状告锒铛入狱,无疑是撞在了枪口之下。作为“举枪”的控告公司华为公司,不仅有专业的法务团队,其雄厚的资产,公司的影响力也是领许多律所都难以施展身手。周某的大学同学张某了解到情况之后非常着急,他知道华为处理这类案件的力度有多大,同时他也相信周某不会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这其中肯定有很多没有解开的误会。案件的关键所在是能找到一个专业的律师,敢于和华为对抗。张某通过网上知道,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2017年刚刚和华为打了一个案子——华为前副总裁侵犯的商业秘密案件,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卢腾飞律师团日夜奋斗,突破案件的层层难点,最终获得了胜诉,此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最有代表性的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张先生和卢腾飞律师电话联系之后,非常认可长昊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商业秘密类案件的专业性,迅速安排了见面。

       卢律师告诉张先生,案件的关键在于周某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构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获利所得,还有就是对周某离职期认定的问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一个行为犯,如果周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构成犯罪,但周某获取的代码是否含有开源性,是否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最快的时间内会见周某,明确知道其在口供里的内容,以做好完全的准备,避免事态的恶化。张先生知道自己找对了地方,表示十分认可卢律师的方案,卢律师也相信周某是被冤枉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卢律师接收了张某的委托。至此,一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役”拉开了序幕。

吹响战争的号角

       签下委托代理合同之后,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着手布局,兵分几路处理案件。

       与周某第一次会见后,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就知道这个案子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在华为公司的影响力下,想要实现三十七天不逮捕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但功夫不负有心人,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从不被困难打倒,秉着越挫越勇的精神,化家属的急求解救周某的心里压力为动力,积极备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对整个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解剖后认为: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涉案人员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行为,不涉嫌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是受GPL协议限制的开源代码。按照GPL协议,英国YV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换句话说,该源代码为开源代码,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计算损失时,不应该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的“重大损失”计算经济损失。

      (二)案涉开源代码不属于本罪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数据”。周某摘抄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为开源代码是必须公开的数据,获取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不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不属于本罪法律保护范围的数据。

      (三)由于摘抄案涉源代码的笔记本一直在华为公司的控制下,犯罪嫌疑人周某没有违反华为公司的保密协议,既没有取得任何非法所得也没有实际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四)周某进入计算机系统摘抄代码是为了学习,缺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立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周某也不存在侵权。

      (五)本案中周某不存在“非法侵入”行为。

枪下夺人

       2018年8月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也向检查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周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不予逮捕意见书》及相关证据。终于,在2018年8月13日检察院提取了黄律师的意见,同意了周某不逮捕。周某结束了37天的牢狱之苦,得以和家人团聚。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又一次创造了一个不可能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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