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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缓刑 ——张和明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时间:2016-09-14 15:0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幻想神域》游戏软件、复制发行

    【案号】(2014)钟知刑初字第1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侵犯著作权罪中,被告人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68000多元,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争取与权利人和解,认罪态度较好,最终经法院宣判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是网络游戏《幻想神域》的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人张和明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架设《幻想神域》游戏私服并命名为《173幻想神域》,于2014年7月下旬起进行运营,通过链接向玩家出售游戏代币“元气”。截止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张和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8470.92元。经鉴定,《173幻想神域》与《幻想神域》的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和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和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张和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判要旨】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缓刑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犯罪人不是累犯。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鉴于法律对缓刑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故法院在宣判适用缓刑时也是慎之又慎。在司法实践中,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想要得到缓刑判决,首先其必须是犯罪较轻,宣告刑必须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次,其具有悔罪表现,如自首、积极退赃等;再次,其人身危险性较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案中,被告人涉案金额并非巨大,应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而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积极争取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根据被告人张和明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判决适用缓刑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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