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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据 ——康能普视株式会社诉北京久合成数字系
时间:2016-09-14 17:1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共同侵权权属证明
【案号】(2007)高民终字第399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原告起诉称被告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首先要证明其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那么法律认可的证明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有哪些呢?
【基本案情】原告康能普视株式会社为DIUS软件的著作权人。近期原告发现两被告久合成数字系统公司和创新久合成科技公司在其非线性编辑产品中使用的“创新DV21-XP”软件是擅自修改、伪装了EDIUS软件界面,删除其中的原告身份标识,加入两被告的产品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软件是两被告开发以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相关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被告久合成数字系统公司和创新久合成科技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EDIUS软件的著作权。被告具有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享有独立著作权的软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核心问题】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公司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针对该核心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软件著作权权属证据,这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此类证据,是不能立案的,或者此类证据不足,被告会以此为由抗辩主体不适格,从根本上推翻原告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类证据主要有:(1)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此证书属于经过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较高;(2)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在这里源程序是必须的,因为软件一般是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发行的,而源程序是不会公开披露的,只有目标程序一般不能证明权利归属,因为相同的目标程序可能是由不同的源程序转化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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