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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 ——回琳与赢家联创公司、喻明录侵犯
时间:2016-09-14 17:5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共有 著作权许可使用
【案号】(2004)一中民终字第3713号 (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共有权人对其共同享有的作品,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权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基本案情】原告回琳诉称:其曾与喻明录签署合作协议,取得“实战家”证券分析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被告赢家联创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是市场上销售的“股道行”证券分析系统软件中使用了实战家软件的内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联创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并非著作权人,喻明录只是将其自有的软件操作系统及源代码提供给原告和与原告合作的公司使用,并未转让软件著作权;其次,被告公司使用的“股道行”证券分析系统使用的软件系统及源代码经过了的著作权人的合法许可,故不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告喻明录辩称:其是软件著作权人,原告并非著作权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审判认定赢家联创公司和喻明录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有没经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1,首先,原告根据其与喻明录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并因此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为涉案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
2,被告赢家联创公司提交两份协议,即喻明录与案外人朱海涛签订的协议和2002年12月12日朱海涛与赢家联创公司的协议来证明其是经许可使用相关软件及源代码。但根据第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涉案软件系统及源代码著作权属于喻明录,喻明录为唯一著作权人,且喻明录应在协议签字后一次性退还朱海涛用于开发该系统软件及源代码的费用,同时朱海涛对软件及源代码享有相关权利。根据第二份协议,朱海涛许可联创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涉案系统软件及源代码,联创公司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协议上签字的为案外人朱海涛和吴健强。但朱海涛多次表示其与涉案软件无关,且相关证人当庭证明喻明录与朱海涛签订的协议是诉讼后补签的,而两被告均未举证反驳上述证人证言,因此结合其他证据即可认定喻明录在诉讼前并未许可朱海涛使用涉案软件,联创公司的“股道行”软件亦未征得回琳同意,所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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