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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合同履行抗辩权 ——泉州丰泽千亿物业管理公司与厦门
时间:2016-09-18 10:5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质量鉴定 违约 合同解除

   【案号】(2008)闽民终字第509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当前,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软件开发行业作为后起之秀迅速占领了一定市场。随着软件委托开发的盛行,随之而来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合同纠纷中,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基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优思软件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千亿物管公司于2007年8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US070618KF的《软件开发合同书》。优思软件公司在2007年11月23日正式书面通知千亿物管公司进行初验,千亿物管公司依约应于2007年11月30日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如初验基本合格,则应于2007年12月5日前向优思软件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40000元。但千亿物管公司于2008年1月8日才书面函告优思软件公司收费模块存在问题,不能正式投入使用,并拒绝付款。经现场勘验,诉争软件并没有违反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千亿物管公司拒付软件开发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约。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千亿公司行为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千亿物管公司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1,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双方依据《泉州千亿物业管理系统建设方案》所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书》已对软件的技术要求作出明确约定,审查本案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应以上述约定的条款为准。千亿物管公司提出对讼争软件进行质量鉴定,但并未说明或证明何为物业管理程序的一般标准和要求,千亿物管公司该项申请法律依据不足。2,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千亿物管公司主张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不合格,且未按合同的约定通知其对软件进行初验,其不应支付相应的软件开发款。但原审法院查明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收费模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优思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已通知千亿物管公司对软件进行初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千亿物管公司应予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3000元,并在软件初验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0元,但千亿物管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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