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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时间:2016-09-14 14:25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史琛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
【案号】(2014)京一中民终字第04813号(文书请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商业诋毁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采取捏造事实、诋毁中伤的卑劣手段,在网上公然散布破坏其公司企业声誉和商品信誉的文字,已构成商业诋毁。被告抗辩其发布的内容均为客观事实,原告确实实施了其所评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鹿死谁手,且看法院如何裁决。
【基本案情】一审原告北京吉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信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蒋允辉原系其公司股东,蒋允辉退出吉鼎公司后,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了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网站上刊载诋毁吉鼎公司合法拥有的EPMAXIII控制器专利及其质量、信誉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吉鼎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商品信誉,已构成商业诋毁,给吉鼎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蒋允辉、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审共同辩称:其声明是为了澄清双方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并未诋毁吉鼎公司。经原审法院审查认定,蒋允辉个人严正声明》、《严正声明》及百度推广的争议内容均有一定事实基础,其措辞亦无明显不当,依法判决驳回吉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吉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最终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商业诋毁必须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
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具有两个前提:一是虚伪事实,二是诋毁行为。作为被告要证明自己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必须从这两个前提出发。一是其虽散布了相关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信息,但该负面信息是真实存在并非其捏造的虚伪事实,且其所实施的散布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并未肆意夸大、歪曲;二是散布的相关虚伪事实并非其所为,比如其员工的个人行为,他人的栽赃行为等等。
【律师建议】邱戈龙律师建议:商业诋毁是以捏造虚伪事实为基础的,被告惹上官非虽然无辜,但为证清白,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在具体个案中,还要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形,选择最合适的抗辩策略以最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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